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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虚假贸易“十不准”规定结合案例解读 收藏了!

正儿八经聊城投  · 公众号  ·  · 2024-08-1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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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明确提出“十不准”,并强调要持续深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具体解读如下: 01 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政策原文 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核定集团 主业范围不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 应由 集团董事会审批后 围绕 服务主业开展贸易业务 ,原则 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关系国家能源、资源、粮食、国防、产业链供 应链安全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定贸易业务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保留。 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应规范开展贸易业务,不得单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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