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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规定还明确了确定进项税额的五种情形。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对这五种情形的最新内容进行了总结。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一)进项税额 1.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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