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案例,涉及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与王某签订的《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能否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某是海原县海城镇某行政村村民,承包土地共计24.76亩。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两次征收王某部分土地,并与王某签订《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镇政府在发现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法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变更协议。
关键观点3: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行政协议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本案中,由于王某抢栽抢种导致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有误,镇政府在无法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协议。
关键观点4: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关联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
文章预览
王某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相关问题处理指引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协议; 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协议;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变更 入库编号: 2024-12-3-018-001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能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 本案中,王某抢种抢栽致使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标的发生变化,若镇政府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导致国家财政多支出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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