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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相关问题处理指引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协议; 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协议;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变更 入库编号: 2024-12-3-018-001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能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 本案中,王某抢种抢栽致使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标的发生变化,若镇政府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导致国家财政多支出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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