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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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