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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0-13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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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既可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可能作为入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小编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裁判规则、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库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认定——陈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 (1)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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