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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彭某在2020年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而后没有去上班。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 彭某不服,他表示,老板让他“滚”,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29日,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最终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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