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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欧专局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修改的要求非常严格。基本上是要在说明书或者原始的权利要求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这种严格的要求在最近几年中有越来越形式化的趋势。尤其在对不同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合并时,欧专局的要求几近于苛刻。笔者在过去几年的工作中,遇到过一些由于权利要求的引用不当,而造成修改超范的情况。审查员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修改,尽管这些修改非常简单,只是将不同的权利要求进行合并。 下面让我们通过不同的例子做进一步的阐述。 范例一 PCT 专利申请包括了下列的权利要求。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comprising: an active component selected from risperidone or a salt thereof, 9-hydroxy risperidone or a salt thereof; and a polymer blend consisting of a first uncapped poly(lactide-co-glycolide) and a second uncapped poly(lactide-co-glycolide), where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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