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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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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法院判例:增资协议解除后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构成抽逃出资?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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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 2024-08-2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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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本身可依据《民法典》解除,但如增资款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财产的,投资人无权直接要求公司返还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增资协议的履行与解除不仅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其作为商事合同还要适用《公司法》,因此在涉及增资协议的解除问题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人直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公司返还投资款可能违反公司法上有关抽逃出资的规定。故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增资协议解除后增资款的返还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增资协议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解除。 增资协议依法解除后,对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向投资人退回投资款; 对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程序的,投资人应当通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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