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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 | 国有银行管理人员套取营销费用行为性质辨析

陕西纪检监察  · 公众号  ·  · 2024-12-05 09:09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银行营销费用的性质及套取银行营销费用的行为认定。其中涉及一起国有银行支行行长和员工套取营销费用的案件,对案件的关键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营销费用的性质、套取行为的性质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银行营销费用的性质

银行营销费用是国有银行的公款,属于公共财物。员工虽有使用相应额度营销费用的权限,但用途必须限定在“为公支出”的框架之内,不能视为个人财物随意占有、处分。

关键观点2: 套取银行营销费用的行为认定

套取银行营销费用的行为本质是贪污公款的行为。如果被审查调查人将所套取的营销费用用于私设“小金库”,则将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整体评价为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对于协助套取公款的行为人,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宜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关键观点3: 具体案件的分析

文章详细分析了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性质。王某身为国有银行管理人员,指使下属员工套取公款并用于个人家庭开支,构成贪污罪。而李某虽然在王某的指示下完成了部分行为,但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不宜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但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文章预览

点击“ 陕西纪检监察 ”关注我们吧! 【内容提要】  银行营销费用一般是指银行在总行预算范围内因开展营销活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宣传、拓展业务、客户维护等开支。有观点认为,银行营销费用系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业绩分配,在营销费用报销额度未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应当作为个人为银行所做业绩的奖励,虚报或套取营销费用并不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套取银行营销费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套取公款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所套取公款的用途及去向,准确认定行为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 【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A国有银行B区支行原行长。根据A银行规定,各支行可以按照不高于员工本人经营业绩3%的比例,为银行员工报销拓展业务、维护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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