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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劳动法库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赵小丹是黛尔公司渠道 客户经 理, 工作地点为成都。 2016年9月9日10时45分,赵小丹向其上级领导发送邮件,内容为: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赵小丹 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为公司(单位)服务,现特提出在2016年10月31日离职 ,望公司领导予以批准。同时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本人的帮助”。 同日 10 时 58 分,上级领导向 赵小丹 回复邮件,内容为: “ 批准,如电话沟通确认,最后工作日为10月31日 。感谢赵小丹为公司所做贡献,祝未来一切顺利”。 10月22日,赵小丹在医院检查出其已怀孕。10月24日,赵小丹再次向上级领导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 “尊敬的领导:本人于9月9日提交给您我的离职申请, 由于目前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5周左右 ,经过认真思考再三,决定自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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