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重点探讨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中关于利润表结构之投资类别的要求。新准则增加了经营类、投资类和筹资类三个特定类别,并要求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文章详细阐述了投资类别的具体要求和应用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投资类别损益,以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识别不属于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投资回报。
大多数企业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应划分为投资类别,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关键观点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也被划分为投资类别,以减少判断的复杂性和提高利润表结构的易理解性。
这一规定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有特殊情况,需要根据情况适用特殊要求。
关键观点3: 新准则还规定其他单独产生回报且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和费用也应划分为投资类别。
对于从事投资资产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有特殊分类要求,以确保分类原则的一致性。
文章预览
2024年4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 18”或“新准则”)。IFRS 18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IAS 1”)。IFRS 18将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本篇重点探讨IFRS 18的新要求——利润表结构之投资类别。 新准则在现有的所得税费用类和终止经营类基础上增加了三个特定类别:经营类、投资类和筹资类。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投资类别。 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通常将企业的投资收益与经营收益分开进行分析。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投资类别损益有助于使用者识别不属于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投资回报。IFRS 18规定了收益和费用划分为投资类别的一般要求,同时对从事特定主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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