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在其产品名称及标识中使用“xymes”,被指侵犯商标权。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提供生产管理数字化与智能工厂解决方案,自2017年起使用“xymes”商标在生产管理软件上。原、被告先后上线了各自的软件,被告产品名称旁使用了“xymes”标识。
关键观点2: 被告的辩护
被告辩称“mes”为行业通用术语,其在使用“xymes”时是为了表示对现有软件的突破和不同,消费者可以清晰获知商品来源于被告,不会产生混淆。
关键观点3: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软件名称和标识中使用“xymes”,构成突出使用,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非正当使用。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旨在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产生的新问题,助力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章预览
法院认为,虽然“mes”系行业术语,但原告的商标“xymes”并非通用名称,被告在使用行业术语时并没有单独使用,而是使用“xymes”,该使用非商业惯例,不构成正当性使用。 来源 | 雁塔法院 案件回顾 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是面向离散制造业提供生产管理数字化与智能工厂解决方案的云服务提供商。自2017年起,原告将“xymes”(注:xy为隐名)商标使用在生产管理软件上。该公司的“xymes兴企云”软件荣获“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xymes兴企云”软件3.0版本通过中国最早从事可靠性研究的权威机构的测试。 2021年,原、被告先后上线了各自的软件,软件均通过智能互联手段,为企业提供定制型软件,实现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促进企业内部、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智能化的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原告的软件名称为“xy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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