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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公司、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月1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深圳市某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某公司、张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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