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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3.09.28): 申请文件显示:2007年末,发行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经形成较大亏损,2008年10月20日决议通过将注册资本由原23,240万元变更为18,560万元以实现减资补亏。 请发行人: 说明减资补亏事项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减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减资程序是否合规。 回复: 鉴于公司累计亏损,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水平,公司实施本次减资。公司本次减资不涉及股东实际收回投资,会计处理上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科目间进行调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施行)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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