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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 叶锋,本文发表时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本文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摘要 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关键词 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动物饲养人动物管理人 目次 一、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效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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