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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 《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 (2024年11月29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与萍乡市开展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之间开展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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