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病残津贴,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津贴标准和期限根据年龄、缴费年限等确定,并与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步调整。参保人员就业并继续缴费的,将停发病残津贴。申请领取津贴需持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建立了复查鉴定制度。欺诈领取将被追究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暂行办法》的发布背景和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规定。
关键观点2: 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和资金来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关键观点3: 病残津贴的标准和期限
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并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关键观点4: 病残津贴的领取规定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时,需确定待遇领取地,继续就业并按规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申请领取病残津贴需持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建立复查鉴定制度。
关键观点5: 欺诈领取病残津贴的后果
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将责令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章预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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