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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8-16 10:04

主要观点总结

江苏高院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对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比较高。针对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包括案例背景、争议点、法院判决及评析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评查发现的问题

评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发改案件,其中存在多个实体问题易出现认定错误,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等。

关键观点2: 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发包人、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债权转让情况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允许在不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观点3: 案例解析

通过实际案例解析了在实际施工人受让工程款债权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分析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文章预览

来源:江苏高院 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抓牢提质增效主线,江苏高院民六庭对2023年省法院发改中级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发现,发改案件主要集中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占全部发改案件的61.9%。其中,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 5个实体问题 ,易出现认定错误问题。 问题4 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后, 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本意分析,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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