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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标民行交叉案件中的显著性与侵权认定之关系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 2024-07-08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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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则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但同时作出例外规定,即“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基于此,“显著性”成为了商标取得合法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从理论上讲,显著性缺失或较弱的标志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通常也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故此类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也不应存在相应的商标侵权或被侵权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程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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