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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劳动法库小编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高山与北京某建设集团自2007年8月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9日,高山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因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高山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高山出具了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 兹证明高山,身份证号……于2007年8月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任职安全员岗位, 期间实际未出勤工作,现与公司存在多重劳动争议案件。于2021年9月17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022 年 9 月 28 日, 高山 申请仲裁,认为 公司 出具的离职证明包含违背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内容,要求 公司 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 不予受理。 高山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公司赔偿因未依法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再就业利益受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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