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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297 字 ,阅读大约 8分23秒 。 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其母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一个月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 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 (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 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领养的,所以他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 ,遂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获悉,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仍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理由是李某夫妇收养李甲时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 多位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根据1994年出台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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