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明德公法
本公号由中国宪治网www.calaw.cn负责运营,旨在传播公法资讯,交流研习心得。赐稿邮箱为calawmaster@sina.com。
今天看啥  ›  专栏  ›  明德公法

严益州:无效行政行为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明德公法  · 公众号  ·  · 2024-10-21 08:00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严益州,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要正确认定作为无效行政行为法定类型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需要改变其理论内核和实践方法。就理论内核而言,应当改造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实现国家人格与机关人格的共存,使国家权利能力与机关权利能力得到差异化处理。基于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被解释为实施主体不具有狭义行政主体的权利能力,但其不法行为可归责于作为广义行政主体的国家。对实施主体越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本质上是对实施主体权利能力是否以及如何受限制的认定。就实践方法而言,应当摒弃机械的形式推理,考察真实的利益状态,确保瑕疵认定结果具有妥当性。具体而言,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