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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易引发安装者与被摄像者的利益对立。此种情形下可适用比例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以及衡量对立利益。安装若缺乏必要性,或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或未采用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使用措施,任一条件不满足,均违反了比例原则,可认定行为人过度行使民事权利,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就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基于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人在先过错等因素,合理选择救济方法。 李某某诉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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