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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计算机软件部分内容受保护的条件——评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案┃系列专栏(五)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10-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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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仅有9个文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代码,相同代码在权利软件中占比为1.085%,且相同代码极为分散。可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复制”作出进一步解释和限定。原则上,任何能够体现著作权人独创性表达、相对独立的软件内容均受软件著作权保护。通常情况下,复制权利软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因其直接影响损害后果、反映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故不同数量或者比例的侵权复制行为将影响侵权责任的确定。 最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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