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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商品所有权在客户付清价款时转移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0-0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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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4期,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 1【商品法定所有权未转移时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公司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在客户付清价款时转移并据此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做法是否恰当?  案例: A公司主要以CIF贸易模式从事货物出口业务。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20X4 年,客户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取得了报关单及提单,并已经提取了货物。但是,A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在客户付清价款时转移。为此,A 公司在收到境外客户款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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