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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商品形状类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认定

泽知  · 公众号  ·  · 2025-02-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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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一类商品所具有的图形或形状。 考虑到商品形状通常仅由商品的提供者定义,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决于商品提供者的选择,故商品的通用形状,也指一类商品的提供者普遍采用的商品形状。 2.对于以商品形状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来说,由于商标标志与商品本身为一体,相关公众对商标标志通常难以形成超出商品内涵之外的其他认知。因此,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具有不同于常规设计的特征,只是发挥识别作用的必要前提,但尚不能成为发挥识别作用的充分条件,还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商品所属行业的商业实践现状等因素。 3.判断商品形状类三维标志是否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关键在于判断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并已经将商品形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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