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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某个体户,因其破碎生产工段噪声大影响周边群众被投诉,经现场监测已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下称“GB12348”)有关限值。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应予以处罚款2万元-20万元。但因其并非企业,能否适用GB12348认定其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疑惑主要源自GB12348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的规定,如果仅从文义上理解,从事工业生产且排放噪声的个体工商户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也即同样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排放噪声,仅因其市场主体类型不同,就决定其是否需受GB12348噪声限值的约束,这样的结论显然不太合理。 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噪声许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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