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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股东以实物出资后又以分公司名义借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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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说: 公司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与下属各分公司订立了借用合同,由各分公司借用该资产并支付折旧费用,后公司将该股东诉至法院,认为该借用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25日 作者 | 戴志霞、李晓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喆慧(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1 裁判要旨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既要审查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这一形式要件,还要对该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该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权益。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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