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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案包装装潢作为一个包含多种构成要素的整体形象,既包括涉案商标,也包括线条、色彩的搭配与选择,以及包含厂商名称等在内的其他文字内容。对于频繁变化的包装装潢,如涉案商标始终作为核心要素对于商品来源起到突出识别作用,在确定涉案包装装潢内容时,商标应作为包装装潢隔离比对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3)川 0107 民初 21608 号 案由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代理律师: 王现辉、张晓汉 案情介绍: 原告河北某某公司起诉称:河北某某公司成立于 1997年9月24日,以生产、销售使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核桃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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