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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行申106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基本事实 王某系甲公司员工, 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 甲公司派驻王某到北京市延庆区政府服务管理局从事消防中控员工作。 2019 年 5 月 15 日 7 时许, 王某在中控室交接工作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某为猝死,死亡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9 时 16 分。 甲公司从网上为王某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9 时 31 分。 人社局作出 《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甲公司申请王某的工伤待遇支付,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后甲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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