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昨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1家 医药企业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3015号 )显示, 广东*****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如下: 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李**个人处购进大量药品,并通过其开设的互联网平台网店“**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案药品销售货值金额为5416097.0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151511.76元。 2024年12月12日 , 依据 《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九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151511.76元;罚款10832194.02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3015号) 来源:医药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