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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 案例背景 2017年,A公司参与成立了B合伙企业并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为1000万,持股比例为10%,由于没有重大影响,作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B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20年。 2018年1月1日,A公司开始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年修订),管理层认为对该项投资的持有目的不是近期出售,所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Q 上述对B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A 在本案例中,B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20年,B合伙企业的份额属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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