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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芳 吴景丽 谢 勇 | 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10-30 16:34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以及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文章首先概述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包括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变化。随后,文章分析了在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如“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代购人责任、小作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接着,文章提出了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包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既要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要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要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最后,文章阐述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包括把握生活消费这条主线、正确把握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准确把握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规则、准确把握食品药品代购人的责任范围、准确把握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文章首先概述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包括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变化。

关键观点2: 办理案件面临的挑战

文章分析了在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包括“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代购人责任、小作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关键观点3: 司法理念

文章提出了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包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既要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要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要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关键观点4: 法律适用

文章阐述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包括把握生活消费这条主线、正确把握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准确把握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规则、准确把握食品药品代购人的责任范围、准确把握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文章预览

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陈宜芳 吴景丽 谢 勇 最高人民法院 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的发展变化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在消费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了“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除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增加赔偿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客观上能够使受害人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在消费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其适用范围和赔偿金额均呈扩大趋势。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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