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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作品实质性相似与商标相同、近似的区别:从“耕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说起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7-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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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代表作有: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等。 【 案情 】 红树林公司核准注册了“耕及图”商标。李某以该 商标图形中的农夫部分与其老锄头美术作品中的农夫部分完全相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 第32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为由,要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 认定诉争商标由汉字“耕”及图形组成,与李 某 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老锄头及图”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近似,诉争商标未损害李 某的在先著作权。[1]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图形中 包含的“农人扛锄”部分,与涉案作品在人物构图、锄头形状及位置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实质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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