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答复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文章还提及了其他关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和指导意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内容
回复中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内容
文章中提到了多个关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和指导意见,包括吉林高院、浙江高院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和指导,涉及到了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指导意见。
关键观点3: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纠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文中提到,用人单位若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收支、管理、运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既不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文章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19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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