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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侵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案,对未经授权非法“搬运”他人短视频并用于商业牟利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的原告张某是一位拥有超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其创作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进行广告宣传,每条视频服务报价高达20000元。 然而,张某发现被告梁某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短视频APP非法“搬运”其原创短视频,并销售了大量与视频中推广的商品相似的商品,梁某账号粉丝数已超过35万。 张某认为,梁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为涉案短视频APP运营者的某短视频公司,因与梁某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涉案部分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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