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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代表诉讼的行权路径

新则  · 公众号  ·  · 2024-11-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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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有权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但若公司不提起或怠于提起诉讼,将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时,如何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应运而生。股东代表诉讼不是新鲜事物,其1843年起源于英国,并早已被我国2005年《公司法》吸收,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则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在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和实务参考案例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仍存在不少疑惑。本文将围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管辖、前置程序的豁免及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之“全资子公司”的界定展开,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 ” 文| 岳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施艺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 1 - 法条梳理 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法条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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