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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以居住权对抗执行?法院强制涤除后依法拍卖!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7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以专章的形式得到明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以一起执行案件为例,介绍了居住权在执行过程中的处理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涤除居住权以及保护合法的居住权益等内容。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居住权的审查方式和司法拍卖程序中居住权的审查流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居住权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居住权是近年来学界和司法实践的研究热点。在民事执行领域,处理涉居住权的不动产需要结合居住权的特殊定位和民事执行立法的价值导向,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关键观点2: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涤除居住权的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权,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责任财产。居住权作为附着于房屋所有权上的用益物权,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权利进行审查,并认定涉案房屋是否承受或涤除居住权。

关键观点3: 保护合法的居住权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充分注意到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权益。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可以通过居住在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或从房屋折价款中领取租金用以租住房屋的形式实现其居住权益。

关键观点4: 居住权的审查方式和司法拍卖程序中居住权的审查流程

居住权的审查可以参照涉案不动产是否负担租赁权利进行。司法拍卖程序中居住权的审查需要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包括询问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作出初步判断、执行谈话、评估、裁定等。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 居住权以专章的形式得到明确 ,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规定,居住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时也会遇到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由于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通常此类不动产的竞拍者寥寥无几,成交价格也相应偏低。也正因如此, 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钻空子”,恶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对抗人民法院执行 。 那么,设定该类居住权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如何处理设有居住权的房屋?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执行案件, 依法涤除被执行人恶意为案外人设定的居住权 ,使房屋以未负担居住权的状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力保障了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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