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吴静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视为旷工,公司累计其旷工时间后认为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解除了与吴静的劳动合同。吴静不服,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吴静于2015年入职上海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公司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视作旷工1天等。吴静多次违反规定,公司累计其旷工时间并发出告知函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吴静旷工时间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吴静认为其不构成旷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不能仅凭考勤记录直接认定吴静旷工。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与吴静的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上诉。
文章预览
吴静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 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吴静于2020年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 按旷工0.5天计 ;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 按旷工1天计 ;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 按旷工0.5天计 ;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 按旷工1天计 ;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 按旷工1天计 ;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 按旷工1天计 ;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 按旷工0.5天计 ;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 按旷工0.5天计 。 202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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