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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何秉泽:决议可撤销之诉裁量驳回的利益衡量丨好文

新利益法学  · 公众号  ·  · 2024-11-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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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何秉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级主任科员 《交大法学》2022年第6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一、 引言 二、 裁量驳回制度司法裁决技术的考察及检讨 三、 裁量驳回制度的法理基础:决议撤销之诉的教义学匡正 四、 裁量驳回制度适用的方法:利益衡量的展开 五、 结论 摘要: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因程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程序瑕疵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裁量不予撤销。有关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裁量驳回的适用存在“涵摄”的事实审和“利益衡量”的价值审等两模式,前者因循概念法学的僵化逻辑,无法胜任个案裁决的技术,后者意识到裁量驳回的价值判断属性,但多数裁判着眼于单个利益要素,对背后的利益结构缺乏整体认识,且适用方法简单,难免恣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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