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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供电公司,于2010年与A售电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由我公司向A售电公司供电。 自2010年1月-2020年8月,我公司向A售电公司不间断供电,每月均产生应收账款,合计应收账款为5000万元(我公司已开具发票),其中2018年2月-2020年8月的应收账款达3000多万元。 自2010年1月至2023年6月,A售电公司未每月及时回款,有时时隔半年甚至一年才支付款项,相关回款情况动态变化,现累计所有回款金额为2000万元,还有3000万元未回款,无法覆盖应收账款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我公司拟确认坏账损失。 请问: 1、我公司是否可按照先发生先收回原则确定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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