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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双重维度

人民司法杂志社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12-25 09:1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文章首先概述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和优势,随后指出了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滥用现象,如企业家认缴巨额注册资本、公司故意延长实缴期限等。针对股东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问题,文章分析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原则与例外规则,讨论了权利滥用、瑕疵出资责任扩张解释等理论,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同时,文章也指出了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并建议立法者完善相关规则,如明确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股权转让的责任配置,以及限定实缴制最长期限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与优势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释放改革红利而实施的,通过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关键观点2: 制度漏洞与滥用现象

认缴制虽然释放了改革红利,但遗留了制度漏洞,导致滥用现象,如企业家认缴巨额注册资本、公司故意延长实缴期限等。

关键观点3: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原则与例外规则

在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为保护债权人,例外情况下出资义务需加速到期。

关键观点4: 权利滥用、瑕疵出资责任扩张解释等理论的应用

文章探讨了权利滥用理论、瑕疵出资责任扩张解释理论等,以分析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5: 建议与立法完善

文章提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并建议立法者完善相关规则,如明确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股权转让的责任配置,以及限定实缴制最长期限等。


文章预览

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民事责任认定: 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双重维度 文/刘俊海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26期 【引言】 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强调资本信用、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但压抑了投资兴业的活力,存在重安全、轻效率的缺憾。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3年公司法原则上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至少占30%的法定限制,将公司登记流程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废除了法定验资和年检程序,建立了年报制度。以上兴利措施大幅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 注册资本认缴制虽然释放了改革红利,但遗留了制度漏洞。由于简政放权有余,事先事中监管不足,债权人保护服务滞后,滥用认缴制现象开始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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