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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属于公共资源,也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元素。在将字母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下,该字母组合通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商标专用权的角度而言,也意味着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字母组合相同或类似的标识用以区分商品的来源。但该商标中的字母属于公共资源的属性并未消失,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仍然可以基于正当需要,使用该字母作为表达方式。如果对该字母的使用并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则该使用行为就属合理,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文通过一起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州某微公司系第15991213号“TMI”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于2016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印刷电路、控制板(电)、半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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