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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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