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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44条指导意见

法律公园  · 公众号  ·  · 2024-05-2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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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正文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44条指导意见 2024年1月修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01、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02、经营性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综合车辆营运证据、收入证据及停运时间予以认定; 03、非经营性车辆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支出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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