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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作者 林爱娣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公司股权战略、股东僵局处理、公司清算与重整以及与公司纠纷有关的诉讼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那么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时,其在担保合同等文件上的签字行为是否可视为担保人公司决议机关同意对外提供担保? 下面,笔者从团队经办案例及司法裁判观点,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01 团队经办案件分析 (一)案情简介 1、A公司向B公司贷款,C公司为A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案涉抵押担保人C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为C1公司。 3、案涉抵押担保人C公司在签署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时,提供了C公司的股东决议,该股东决议显示在2022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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