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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通知提出: 一、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 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 南网区域优选在电网关键节点布局独立储能项目,冀北区域优先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布 局独立储能。 二、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区新能源项目跨区域租赁储能容量的,电网公司要做好弃电风险增大提示,新能源项目自愿承担风险。 三、 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 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 四、 新建新能源项目未完成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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