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夏某兵因行贿罪撤销缓刑的案例,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和裁判要旨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介绍
文章介绍了夏某兵的行贿行为以及之前因串通投标罪被判缓刑的情况。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分析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析了夏某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3: 裁判要旨总结
强调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处理原则,以及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包括与新罪并罚的规定。
关键观点4: 关联索引
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信息。
文章预览
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夏某兵行贿案 ——撤销缓刑情形中犯新罪与发现漏罪并存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4-03-1-407-001 关键词 刑事 行贿罪 缓刑考验期 犯新罪 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夏某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款结算等方面得到关照,多次向他人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68万元。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夏某兵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赣08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夏某兵犯串通投标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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