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周报涵盖了民商法领域的多篇文章,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家庭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研究。文章作者均来自知名大学,包括广西民族大学、武汉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重庆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等。这些文章探讨了各种法律问题的性质和效力,包括“货一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性质与效力、《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第一篇文章讨论了“货一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指出其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应区分于“货一贷担保”,并明确了其优先于其他担保的顺位规则。
“货一款担保”系以交付之“货”担保未付之“价款”之清偿,具有独特的结构方式,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应区分于“货一贷担保”,前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和质权,但劣后于留置权,与工程款优先权平等。
关键观点2: 第二篇文章探讨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的性质与效力,指出该条款的法定义务属性,并解释了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现实约束力。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引起了巨大争议,应当明确该条款的法定义务属性,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损害赔偿、强制履行等责任,债权人也可能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键观点3: 第三篇文章探讨了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指出共同担保或为按份,或为连带,所谓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并无存在空间。
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范基础,共同担保人据此互有追偿权。文章还讨论了代位与追偿权的独立性和配合性。
关键观点4: 第四篇文章关注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的构造问题,讨论了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认定以及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可借鉴该规则。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非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可借鉴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规则,分得适当遗产。
关键观点5: 第五篇文章探讨了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指出监护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
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观点6: 第六篇文章讨论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问题,指出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回到一般法《人民警察法》中确定。
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观点7: 第七篇文章探讨了比例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问题,指出比例原则在民事执行中面临合理性、必要性和能否落实为具体规则的争议。
比例原则在民事执行中能够用于评估检视和过滤已有的执行法律规范和政策并引导未来民事执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文章预览
编者按 法典化之后,立法论退居二线,解释论占据主流,以实务为问题导向的学术论证及其观点,将对裁判思路及方向,影响日重。故此,学术论文的涉猎、阅读及思考,已成法律实务人的日课。恰如医生及医道,个案研究固为分内之事,但前沿学术及病例之学习及关注,亦为医道精进之路。 然学术期刊众多,论题千差万别,质量亦参差不齐,而实务法律人的时间却日益碎片。因此,于民商法领域,紧跟法学核心期刊,撷其论文精要以供同享,取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即为修己助人之事。 一周一期,故名“学术周报”。 第二百一十二期学术周报|观得团队 物权法研究 01. “货一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一一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作者】朱继胜(广西民族大学 教授) 【来源】《河北法学》2024年第9期 本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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