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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1-0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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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两种灵活用工方式之一。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动的用工方式。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可通过竞业限制规则实现,但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实务中一项颇有争议的问题。   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雇佣和使用分离,被派遣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难免会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从竞业限制规则的规范目的考虑,应允许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派遣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向用工单位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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